2019年08月

何時送院?

 

網絡發達的年代,各種爆料專頁不時可見「疑似精神異常人士」的帖文,真實看過的:例如指揮交通、穿著超高腰短褲在街上游走、踩途人鞋子、對空氣喝罵…

而網友的討論,對於帖文主角行為,不同的情況,有人覺得不喜歡、滋擾,也有人認為沒關係、甚至有點可愛,有時沒有一致共識。但留意到不少留言認為,這些人不應在街中自由走動,應該送回醫院,希望執法部門行動。

顯示我們對社區「有怪異表現」的人,或多或少存在一種不安感。可能關乎社區安全、形象,或希望他們接受治療過正常生活。

整理成一條問題,也許是這樣的:

社區上的這些人,什麼時候能送去醫院?

在澳門,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性治療由第31/99/M號法令規範,訂定對嚴重精神紊亂患者採取強制性住院措施,需符合以下前提:

a)精神紊亂之狀況危及其本身或他人之人身或財產性質之具重要價值之法益,且其拒絕接受醫療; b)對給予同意之意義及範圍無足夠之判斷能力,且缺乏治療會嚴重損害其健康狀況。

由此可以看到,強制就醫有其條件限制。

如狀況非有明顯危險性至危及他人或自身,即如非暴力、自傷、忽視自身健康狀況等;則精神病人亦享有在社會上受尊重、不被剝奪自由的權利。而當他們出現怪異行為,除可能由於缺乏治療,亦可能在接受治療,但仍難以避免的殘餘症狀有關。有時,甚至是未了的心願;像是筆者見過一個病人,他常在社區遊走、巡視,原因是妄念中有壞人會捉走街坊,他雖然覺得自己人生沒所作為,但也想充當大家的保鏢。

強制就醫,一種制度,有許多聲音。

包括醫療系統、執法部門、社會服務機構、家屬、病人本身、社會大眾等;但相同的,是我們同樣希望病者得到適當治療,失意者找到希望,孤獨者被關愛,身心痊癒、融入社會。

雖然仍面對許多困難與挑戰,僅冀望這些聲音,傳遞到更多人耳中,讓斷層的世界,連結起理解與支持。